我省已提高保险金标准

我省自2013年3月1日起,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。提高后的标准:一类区(除东川区在外的昆明市所辖各区和安宁市)分别为每月720元、790元、860元;二类区(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;各州、市政府所在地的市、县、区及玉龙县;其它设市城市)分别为每月620元、700元、770元;三类区(其它各县)分别为每月535元、605元、675元。

 

失业保险金核定依据: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均缴费工资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。如一类、二类、三类区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月均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%的,分别对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860元、790元、720元。月均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%低于(等于)100%的,分别对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770元、700元、620元。月均缴费工资低于(等于)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%的,分别对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675元、605元、535元。

 

(摘自春城晚报)